如果诚如诸位所言,这个公司不签合同也不缴社保,且要扣除最后1月(或不满1月)工资,那么再多的狡辩也没有说服力。因为以上几点,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你都一直从事违法的勾当,还振振有词,简直是社会败类,人间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