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zqw0117
Unregistered / Unconfirmed
GUEST, unregistred user!
各位共享软件作者一定深受“破解”之害吧。每每一个好的软件被制作出来后,
破解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网络上流行,更有甚者,还制作出了“注册机”!这些
行为给软件的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得真正注册用户寥寥无几,软件开发的
投入无法收回成本,特别对于各位小软件作者,在当今“网络大举收费大旗”之
际,投入几乎会大幅度增加,而回报却几乎没有。这些想必都得归功于“破解”
的作者们吧。其实这些破解软件的人,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而且相对而言,他
们还要付出精力和时间去破解一个软件。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愿意制作破解呢?
那是因为有需要。用户当发现一款中意的软件后,由于种种原因,希望得到“没
有限制的”最新版本。有的用户选择注册获得正版用户的身份;也有用户选择去
寻找或请求朋友或他人为其制作“破解”版。尽管目前的共享软件通常注册费用
只需10至20元左右,仅仅相当一包烟钱,我想用户应该可以承受。但是为什么还
有用户选择使用“破解”版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是因为使用“破解”几乎
可以不付费,每个人都是精明的,比较而言哪个更能是用户获得最大利益呢?当
然是“破解”,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既然有人需要,那么就有人愿意做。而且
对于破解作者,其破解行为也是一种技术研究(不管你是否承认),成功也是一
种“成就”。在此我不想谈论破解的“成就”,而是想讨论一下如何防范破解,
以及是否有“破解”作者的死穴,如何保护广大共享软件作者权益的方法。
我首先要说的是,解决破解靠技术手段是很难成功的。因为任何加密都必定存在
解密,除非你只需要把软件加密得无法使用。好的加密算法其实就是增加破解难
度,使得破解者无法在软件生存期制作出破解来,这样的防破解技术就可以被称
作成功。但是随着Windows和各种可视化编程工具的普及,使得破解非常容易。还
有纯数学学术范围内的研究不可能由大多数普通软件作者来做,这也使得破解者
进行破解时不费吹灰之力。还有一点,在软件中加入各种算法复杂的防破解代码
也会使得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这似乎是个不可调和的矛盾。
那么要想解决“破解”难题,就不得不首先确认一下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
益?显然,获得利益的是普通用户和软件破解者,因为普通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软
件,他当然是最大的利益获得者;而破解者的利益获得比较间接,他虽然没有从
破解软件本身获得利益,但是却可以因为破解了好软件而获得利益。举例说,这
些破解者的站点访问量非常大,这可以为其提供从广告获取利益的机会;还有当
一个破解者破解了一个好的软件,那么他可能获得别人的钦佩,进而获得某些公
司的赏识,说不定还能得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损失最大的恐怕就是真正的软件作
者了,他花费了无数精力和时间开发的软件如此轻易的被人盗用,结果真正的注
册率小得可怜;还有随着今天这里Email收费,明天那里主页空间收费,作者们的
投入反而继续增加着。最后的结果恐怕我不说大家也都知道。
可以从上面看出,其实破解者和使用破解的软件用户形成了一种共生的关系。那
么解决之道就是如何瓦解这种共生的关系。下面谈谈我的想法,可能还很不成熟
,也可能有些幼稚,但是我希望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多从技术角
度以外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得出一个有效的结论。
首先请看看去年12月国家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
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
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的(三)部分的规定,该规定可以认定破解者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并处5
万元一下的罚款。还有,那些破解作者其实也可能违反了本条中的(二)部分的
规定。
但是我们如果靠个人力量和破解者打官司,显然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行为,而且
我们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去发现破解然后去打官司。那么我想可否将这部分利益
和用户共享,实现真正软件作者和软件用户形成一种新的共生关系?
大家做软件的时候一定都会添加一份软件许可协议吧。这份协议是当用户使用软
件时就自动生效了的(虽然真正的限制力量不强),那么可否在这份协议后面添
加一份“打击破解法律行为授权书”,在该“授权书”中明确将软件作者可以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可以获得的赔偿利益与用户分享,强调,
授权用户代替作者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代作者向破解者提出法律赔偿诉讼,并
在“授权书”中定下如果胜诉,将与用户分享所得的条款(可以将那5万元三七开
,分给用户3万5千元)。当然最好让用户获得大部分的利益,甚至可以让用户获
得全部赔偿款。只要这份“授权书”有法律效力,那么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用户
不仅可以得到钱,作者也可以最大限度打击破解。说不定社会上还会出现如前些
年的“王海”那样的专业打击(破解)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还有这样,真正
的损失最大的人就成了“破解者”了,因为他可能吃力不讨好。
抱歉,我对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懂,希望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方法是否可行。欢迎
大家就我的一点不成熟的想法进行讨论。
破解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网络上流行,更有甚者,还制作出了“注册机”!这些
行为给软件的作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得真正注册用户寥寥无几,软件开发的
投入无法收回成本,特别对于各位小软件作者,在当今“网络大举收费大旗”之
际,投入几乎会大幅度增加,而回报却几乎没有。这些想必都得归功于“破解”
的作者们吧。其实这些破解软件的人,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而且相对而言,他
们还要付出精力和时间去破解一个软件。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愿意制作破解呢?
那是因为有需要。用户当发现一款中意的软件后,由于种种原因,希望得到“没
有限制的”最新版本。有的用户选择注册获得正版用户的身份;也有用户选择去
寻找或请求朋友或他人为其制作“破解”版。尽管目前的共享软件通常注册费用
只需10至20元左右,仅仅相当一包烟钱,我想用户应该可以承受。但是为什么还
有用户选择使用“破解”版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是因为使用“破解”几乎
可以不付费,每个人都是精明的,比较而言哪个更能是用户获得最大利益呢?当
然是“破解”,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既然有人需要,那么就有人愿意做。而且
对于破解作者,其破解行为也是一种技术研究(不管你是否承认),成功也是一
种“成就”。在此我不想谈论破解的“成就”,而是想讨论一下如何防范破解,
以及是否有“破解”作者的死穴,如何保护广大共享软件作者权益的方法。
我首先要说的是,解决破解靠技术手段是很难成功的。因为任何加密都必定存在
解密,除非你只需要把软件加密得无法使用。好的加密算法其实就是增加破解难
度,使得破解者无法在软件生存期制作出破解来,这样的防破解技术就可以被称
作成功。但是随着Windows和各种可视化编程工具的普及,使得破解非常容易。还
有纯数学学术范围内的研究不可能由大多数普通软件作者来做,这也使得破解者
进行破解时不费吹灰之力。还有一点,在软件中加入各种算法复杂的防破解代码
也会使得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这似乎是个不可调和的矛盾。
那么要想解决“破解”难题,就不得不首先确认一下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
益?显然,获得利益的是普通用户和软件破解者,因为普通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软
件,他当然是最大的利益获得者;而破解者的利益获得比较间接,他虽然没有从
破解软件本身获得利益,但是却可以因为破解了好软件而获得利益。举例说,这
些破解者的站点访问量非常大,这可以为其提供从广告获取利益的机会;还有当
一个破解者破解了一个好的软件,那么他可能获得别人的钦佩,进而获得某些公
司的赏识,说不定还能得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损失最大的恐怕就是真正的软件作
者了,他花费了无数精力和时间开发的软件如此轻易的被人盗用,结果真正的注
册率小得可怜;还有随着今天这里Email收费,明天那里主页空间收费,作者们的
投入反而继续增加着。最后的结果恐怕我不说大家也都知道。
可以从上面看出,其实破解者和使用破解的软件用户形成了一种共生的关系。那
么解决之道就是如何瓦解这种共生的关系。下面谈谈我的想法,可能还很不成熟
,也可能有些幼稚,但是我希望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多从技术角
度以外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得出一个有效的结论。
首先请看看去年12月国家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
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
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的(三)部分的规定,该规定可以认定破解者的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并处5
万元一下的罚款。还有,那些破解作者其实也可能违反了本条中的(二)部分的
规定。
但是我们如果靠个人力量和破解者打官司,显然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行为,而且
我们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去发现破解然后去打官司。那么我想可否将这部分利益
和用户共享,实现真正软件作者和软件用户形成一种新的共生关系?
大家做软件的时候一定都会添加一份软件许可协议吧。这份协议是当用户使用软
件时就自动生效了的(虽然真正的限制力量不强),那么可否在这份协议后面添
加一份“打击破解法律行为授权书”,在该“授权书”中明确将软件作者可以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可以获得的赔偿利益与用户分享,强调,
授权用户代替作者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代作者向破解者提出法律赔偿诉讼,并
在“授权书”中定下如果胜诉,将与用户分享所得的条款(可以将那5万元三七开
,分给用户3万5千元)。当然最好让用户获得大部分的利益,甚至可以让用户获
得全部赔偿款。只要这份“授权书”有法律效力,那么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用户
不仅可以得到钱,作者也可以最大限度打击破解。说不定社会上还会出现如前些
年的“王海”那样的专业打击(破解)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还有这样,真正
的损失最大的人就成了“破解者”了,因为他可能吃力不讨好。
抱歉,我对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懂,希望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方法是否可行。欢迎
大家就我的一点不成熟的想法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