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讨论一下这样的行为 ( 积分: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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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话说至此,不是没有讨论不必要,恰恰是大有讨论的必要。
什么相关法律我不知道,我不开公司,也不学法律,自然对法律文本不甚了了,不过是从大众化的角度去理解问题,听口气,楼主是对法律文本相当了解,那么请把“相关法律条文”贴出来让大家参讨参讨,不必用“建议看xxx”、“请参照相关法律”来搪塞,这种事情,说实在的,我也实在没有功夫去查什么相关法律条文。
既然说到版权,我觉得我的2、3点并没什么不妥,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像赃物,既是赃物(如果是),受托方又怎有权力把赃物打上原产标签去销售?--如果文章作者对文章的内容都有版权问题,网站的授权权从何谈起?
至于3,呵呵,我觉得也是在理中,何必十步笑百步呢?
 
好了,liwenjunx已经把文章转为私有了,tybb也全文转载了,楼主的愤怒是不是也可以平息了呢?
 
法律不因不懂而免责, 我们一起来学法!
3条中第1条实际上是认为01cn.net的追究对象是liwenjunx,而不是论坛,但01cn.net的完全可以法定地追究论坛。
根据新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很明显论坛规则等已经没有意义,至于卖广告以及炒作的说法,是没有证据的,还可能承担诽谤的责任。
当论坛收到通知后,已经明确不被授权,第2条的理由就不成立了,也不能因此而卸责。
第3条是举证问题,但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说论坛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移除,发现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再发出反通知后才可以恢复,而且论坛必须证明内容不侵犯著作权。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看清楚, 是否有经营, 这很难说清楚, 可以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论处。
同时《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在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无论那一方面,学好这个法律,都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武器,而我们第三者,在评论别人的时候也要有理有据,最重要的是有法。
 
很好,学习。
如果一定要这么刻板,那我只能说,1,楼主并未正式通知论坛侵权,既然是通知,也要个格式、对象什么的,要通知论坛,那么请点击下方的“联系版主”,发公文,发个“大家来讨论”的帖子,然后在一回帖中要论坛给说法,这个是什么意思谁都知道,我想,上面一些人反感的是这点。
2,既然口口声声说版权、著作权人,呵呵,我看了一下,楼上贴的第一个词就是“著作权人”,我的第二点,针对的就是这点,我想这个是基础,那么楼主也拿出文章著作权的证明出来,也好说话。
 
天下文章一大抄!
算了,以后大家发帖的时候都要去注册一下版权,免得被人抄袭啊~~~~
大家都同意吧?哈哈
 
呵呵,浮名浮利,虚苦劳神,何必呢?[:D]
 
多人接受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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