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程的风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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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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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
我提个问题如下:
class a
{
public:

memfun1;//这些函数是对a的数据成员进行访问的
memfun2;
...
memfunn;
}

class b
{
a memA

memfun1;
memfun2;
...
memfunn;

}

定义变量b B;
如果要对B.memA的数据进行操作,是直接如下访问
B.memA.memfun1();
还是用如下方式:
B.memfun1();
其中类的memfun1()实现如下:
b::memfun1()
{
memA.memfun1();

}

总的来说,就是:对于内嵌的类成员变量,是先得到这个成员变量,再调用
其成员函数,还是直接在外层再写相应的函数,直接对内嵌的类成员变量
进行操作。

请大家发表意见。

 
B.memA.memfun1() 这样范围划分清楚
 
B.memA.memfun1()
结构化就应该这样用。对a的操作直接用a提供的方法。不要在写b的。一来烦
二来难以理解。
 
B.memfun1()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你在b中有同名单元。
B.memA.memfun1()应该是必需的。
不过也真是,程序员的责任就是要处理好各自的变量名/函数过程名的关系嘛。
混在一起自己将来麻烦,可能将来错在那里都在找上半天。
 
多人接受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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