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左轻侯
Unregistered / Unconfirmed
GUEST, unregistred user!
关于论坛的严重问题:不合法?
可能有不少人看到过以下这封信:
尊敬的虎翼网客户:
为创建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在公安部门的指示与监督下,虎翼网
于近期内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规定》对部分用户的网站违法内容进行了处理。由于时间仓卒,
部分用户未能事先得到通知。虎翼网恳请您的理解。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规定》,虎翼网本次处理主要涉及下述内容:
凡含有电子公告服务(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
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
件的行为。)但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未能
提供合法开设电子公告服务证明材料的。
鉴于虚拟主机的特殊性质,虎翼网将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指示精
神,陆续关闭涉及上述内容的网站内容,更加严厉地打击网站非法内
容,以避免绝大多数合法网站遭受牵连。请各网站管理员积极配合,
尽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积极举报非法网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
虎翼网将本着为全体用户负责的精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已经取得开设电子公告服务资格的网站,虎翼网提醒您:由
于电子公告服务的性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任何言论,信息,而
所有的责任都必须由您来承担(您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所以您一
定要仔细,认真,谨慎,及时的维护电子公告内容。
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虎翼网 2001.07.05
虎翼网以此为理由,把很多开设留言本、论坛之类的个人网站都
关闭了。也出现了用户因为此事跟虎翼网发生争论的现象。虎翼网在
服务条款中也明确提出了:“您不得利用数据库功能开设电子公告类
服务。如BBS 、交友列表、留言板等等。”
本来我想在虎翼买个虚拟主机做个论坛的,不得不打消了这个主
意。由此想到一个很大的问题,网上有无数网友开设的论坛,好象没
有听说谁取得过这种电子公告类的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估计
大富翁也包括在内。这些论坛的性质是否都是非法的?
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未经专项
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
务。”而它提出的对论坛的要求,很多论坛事实上是满足不了的,例
如要求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据我所知,除了虎翼网之外,好象还没听说其它的虚拟主机提供
商采取类似行动。不过既然存在这一问题,是不是到某个时候就一定
会采取行动?据说虎翼是因为公安部门扣了一台服务器才采取这种行
动的。
我本来有意建设一个比较大型的论坛,但是这个问题把我吓住了。
我可不希望投入资金和时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社区,一声令下化为
乌有。
谁能为我解惑?
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 日信息产业
部第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 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
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
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
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
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
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
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
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
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
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
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
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
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
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
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
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
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
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
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
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
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
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
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
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
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
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
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能有不少人看到过以下这封信:
尊敬的虎翼网客户:
为创建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在公安部门的指示与监督下,虎翼网
于近期内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规定》对部分用户的网站违法内容进行了处理。由于时间仓卒,
部分用户未能事先得到通知。虎翼网恳请您的理解。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规定》,虎翼网本次处理主要涉及下述内容:
凡含有电子公告服务(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
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
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
件的行为。)但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未能
提供合法开设电子公告服务证明材料的。
鉴于虚拟主机的特殊性质,虎翼网将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指示精
神,陆续关闭涉及上述内容的网站内容,更加严厉地打击网站非法内
容,以避免绝大多数合法网站遭受牵连。请各网站管理员积极配合,
尽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积极举报非法网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
虎翼网将本着为全体用户负责的精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已经取得开设电子公告服务资格的网站,虎翼网提醒您:由
于电子公告服务的性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任何言论,信息,而
所有的责任都必须由您来承担(您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所以您一
定要仔细,认真,谨慎,及时的维护电子公告内容。
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虎翼网 2001.07.05
虎翼网以此为理由,把很多开设留言本、论坛之类的个人网站都
关闭了。也出现了用户因为此事跟虎翼网发生争论的现象。虎翼网在
服务条款中也明确提出了:“您不得利用数据库功能开设电子公告类
服务。如BBS 、交友列表、留言板等等。”
本来我想在虎翼买个虚拟主机做个论坛的,不得不打消了这个主
意。由此想到一个很大的问题,网上有无数网友开设的论坛,好象没
有听说谁取得过这种电子公告类的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估计
大富翁也包括在内。这些论坛的性质是否都是非法的?
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未经专项
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
务。”而它提出的对论坛的要求,很多论坛事实上是满足不了的,例
如要求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据我所知,除了虎翼网之外,好象还没听说其它的虚拟主机提供
商采取类似行动。不过既然存在这一问题,是不是到某个时候就一定
会采取行动?据说虎翼是因为公安部门扣了一台服务器才采取这种行
动的。
我本来有意建设一个比较大型的论坛,但是这个问题把我吓住了。
我可不希望投入资金和时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社区,一声令下化为
乌有。
谁能为我解惑?
附: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 日信息产业
部第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 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
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
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
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
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
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
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
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
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
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
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
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
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
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
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
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
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
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
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
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
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
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
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
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
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
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
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
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