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某个软件的界面、流程、甚至功能,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涉及版权问题? ( 积分: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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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WPS V6之"全面兼容"与OpenOffice.org开源合作

金山WPS从去年起就动作不断。早几年声称要做Linux下的WPS,结果过了好几年都没看到测试版。后来又说要做跨平台的WPS V6,又说要收购北京的共创开源,最后也没有结果;然后从IBM CSDL(中国软件开发实验室)买了一个OpenStorm过来,改头换面叫做"KingStorm"。老实说这个KingStorm虽然说也是基于 OpenOffice.org的,但是它还是增加了一些有趣的功能,比如语音朗读,小辞典,全文翻译等等。但似乎金山总部对这个"飓风"并不怎么看好,他们又在珠海搞了一个V6,据说是从2002年就开始的,我也关注过一段时间,有消息说有80-90研发人员,又有说100来人的,最近又改有该了说法成了 200来人。总之是各种纷繁矛盾的消息不断,昏头昏脑,且看看这个WPS V6到底如何。

有幸在媒体上看到了几张截图,并且也听到了其研发老总阐述的技术路线,原来WPS V6要做的事情无外乎以下几条:

1. 全面模仿并复制MSO的用户界面;
2. 全面兼容MSO的二进制专有文件格式并以其为默认格式;
3. 全面兼容MSO的二次开发接口API;
4. 在Windows和Linux上都能运行。

如此一来,WPS V6岂不是成了完全的MSO的克隆产品?呵呵,着实有趣的很。WPS做了这么多年最终还是做了竞争对手的克隆产品。且不说一个软件公司放弃自己产品的特性而去兼容对手对产品品牌和企业的形象造成的打击,也不说这种产品路线对用户延续性的影响,单说这样的兼容从法律上是否真的是正当的。

在金山的新闻稿件中,该公司声称M$公司对其办公软件被全面兼容"并不介意",也许是我资质鲁钝,在整篇新闻稿件中怎么丝毫没有看出哪里能够表现出这种"并不介意"的语句呢?M$发言人只不过说WPS V6全面模仿其软件说明它的软件好,其他的都不予评价。M$并没有表示说"好啊好啊,你随便抄袭吧,我不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呵呵,其实想想即可知,它怎么可能如此地大度呢?WPS V6如此做的小算盘,大抵不过是想:

1)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软弱,就是抄了MS也是告不赢的,况且还有个民族产业的旗号在等着;
2)考虑到上述的情况,M$大抵是不会闹上法庭的,也不会笨笨的把自己同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搞僵,何况现在的形象本身就不大好;
3)用户界面和二次开发接口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所以不算是侵犯了M$的知识产权。

好,让我一条一条来分析。

1)虽然说现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比较地不得力,但是那并不代表着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案子都会不恰当的结案。而且迄今为止,大家对《软件保护条例》诟病最多的部分是关于最终用户购买侵权软件的责任问题,对于商业上的竞争对手采取侵犯著作权行为可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对于像M$和金山这样的竞争对手,如果发生软件的著作权侵犯纠纷,恐怕就不会与最终用户安装盗版软件引起同样的不同意见。相反的,可能会引起争论的一个焦点是M$的办公软件在中国是事实垄断地位,而且价格昂贵,并且是国外软件,从保护民族产业,保护国内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从反对垄断地位这样的角度上来说,好似有些理由反对M$这样的可能的诉讼。可是事实上,反对垄断在中国尚且无法可依。到现在为止,这么多年过去了,一部《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如果尚且不能从法律上认定什么是垄断行为,那么如何"反垄断"呢?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实际上因为中国的一些内部因素在导致这部与国于民都有利的《反垄断法》不能出台,是因为它的出台对国内某些利益团体不利,如此M$只不过是趁机捡了个便宜罢了。如果没有办法认定M$垄断事实,恐怕也不好治它的罪呀。况且,即使M$有垄断嫌疑,那也不能说"OK,你垄断,所以别人都可以侵犯你的知识产权以作为补偿。"这是"以暴制暴"的行为,并不适合现在的国情了。欧盟指控M$在欧洲垄断,在Windows上捆绑它的Media Player,惩罚的方式是罚款,并要求禁止捆绑并公开相关的程序接口。这样的惩罚方式才是有理有利有节的,不能乱来。中国加入WTO了,反垄断也不能搞国别歧视,难道国内企业的垄断就是好的,而国外企业的垄断就要严厉制止么?这恐怕是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的吧。而且对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垄断都是一个样的,都是老百姓要吃亏。中国政府也应该是中国老百姓的政府呀,而不是某些利益集团的政府。

2.微软真的不会闹上法庭么?不见得。虽然很早几年以前有"亚都诉讼案"的失败,微软也学乖了很多。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它放弃了对中国国内企业侵权的诉诸法律的手段。最近就刚刚报道说M$配合中国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局的联合整治盗版专项行动,起诉了三家涉嫌非法复制M$产品的光盘生产企业。媒体认为M$打击盗版的手段和对象有所转变,即由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的软性打盗版,转移到针对非法复制软件企业的硬性打击。国内的媒体和大众对这种打击行动的反弹就几乎没有,只有那些被告企业辩解说没有非法复制的声音。那么,如果针对竞争对手的法律诉讼发起后,公众会有多大的反弹程度呢?政府又会如何反应呢?金山WPS V6刚一问世,就遭受到两方面的评价。有人赞成,认为国内企业就应该这样模仿对手,"尊重"用户的使用习惯,也有人反对,认为KingSoft放弃了自主创新的精神,放弃了企业创新和独立性的形象,成了跟随者。并且同时有法律专家质疑这种"兼容"方法是否真的是合法的。因为至今而止,几乎还没有见到有软件产品的竞争对手模仿和搞"兼容性"做到这种程度的。Corel WordPerfect, Lotus 1-2-3,他们都很愚蠢,没有发现有这么个好机会么?如果不会触怒中国主流舆论的强烈反弹,M$不见得一定不会诉诸法律,而之后中国的舆论未必就一定会大多数倾向于KingSoft。

3.WPS V6是否真的侵权?2001年颁布的,从2002年开始执行的修改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的规定了所保护的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并没有详细确定用户使用界面和二次开发接口是不是也属于保护对象之列,但是显然地用户使用界面和二次开发接口也是计算机程序的一部份。从一些现成的案例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判例都是存在的。但是作为《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精神上来讲,应该是保护创新,打击抄袭,保护作者的独立创作作品的精神。用户使用界面和二次开发接口无疑是软件作者创作的结果,理应享有著作权保护,但是对于非独创性的,或者说是只有唯一可行实现方式的内容,则不会保护。一个典型的判定方法就是由第三方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相关的功能,如果它实现的结果仍然与原告和被告方相同,则说明该部分是只有唯一可行方案的,并不具备独立创作成果的特点,所以不会加以保护。而现在办公软件产品的竞争参与者众多,WordPerfect, OpenOffice.org都可以作为第三方软件参考,那么他们都能够完成同样的功能而采取了相当不同的实现方式而没有被认为有抄袭的嫌疑,WPS V6何以能够证明它是独立完成软件创作工作的呢?虽然说M$依赖其办公软件的用户使用界面,专有文件格式,二次开发接口锁定了很多的用户,从而从他们身上获取高额的软件使用许可费用,但是很遗憾的,不容置疑的说:它的这些做法迄今为止是合法的。用户使用习惯是一个通过很长时间积累起来的门槛,这个门槛限制了新入的竞争者的实力。反对这种方式的措施只能是以立法,执法与合法竞争的方式来进行,不易进行粗旷的对应行动。

中国境内高于90%的盗版软件泛滥实际上助长了垄断,因为那部分市场成为了垄断者的潜在市场,而孤立的挑战者很难获取那部分市场份额,从而无法发展壮大。虽然说M$曾经在很久以前放纵了最终用户的盗版,但是的确如其所说:"先让他们用着,现在收不回钱来,之后总是可以收回来的。"中国的软件用户享受了这么多年的零软件成本,在加入WTO之际付出一点代价,改变自己的用户习惯,合理合法地反对垄断,似乎也是并不过分的。

对于软件行业内的事实垄断者,相对来说其他的竞争者都很弱小。他们的竞争也应该合理地进行: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合理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应该联合起来,通过合作开发来壮大自身的力量。

"反对垄断,打击盗版,鼓励合作开发。"这三大措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开放源码(例如OpenOffice.org)的软件开发和商业运营方式可以给这种斗争做一个相当不错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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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壮士扼腕抛弃14年旧WPS技术 V6代码全重写
http://blog.sun.com/roller/page/GavinLu/20041210
自己看看吧
 
软件界面和编程思想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哪有那么简单,如果界面类同或相似就判断为侵权的话,那天下还不大乱,我想只要不直接使用别人软件中的图形、媒体等资源或软件名故意搞得跟别人差不多“一模一样”就行。至于流程、功能的相同,那肯定是不能算侵权的,否则,那还会有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吗?
 
一般不会的

通常是这样,比如说大家都知道的技术就不算,比如说计算器,这种不算,因为大家都知道要这么写,如果说是核心就不一样了,算侵权的时候要比较代码,
 
只要不是拿别人的代码,就不会有人在意。
 
软件界面和编程思想不受法律保护。>>
老兄您是法盲吧。

这两者都可以申请专利。只要通过就受保护。只是年限有别
 
谢谢各位回答
 
不可能属于侵权行为啊.他的软件既然开始卖了,就意味着界面和部分思想要拿出来与别人分享,不可能说他做了别人再做就侵权吧.如果算侵权那以后谁敢做软件啊.本来很多软件功能就都差不多的..
 
多人接受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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