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软件产品登记的问题 (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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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痴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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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软件产品登记的步骤?
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步骤及是否应在软件产品登记前进行,在网看见一则消息好象著作权登记很贵2万多是不是真的?
3:各步骤所需的MONEY?
4:软件产品登记的认定过程的时间和MONEY
5:看了一下别的软件产品登记好象都没说到个人软件产品登记如何处理?(如无企业法人资格怎么办?)
6:请答复此问题的富翁们都说清楚是哪个省的标准,好象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
7:如不便发布请发本人的邮箱LYXMAIL@163.NET
8:如果是个人软件到哪里提供什么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郁闷中!
9:还有对个人软件产品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10:分不够可再加,急呀!!!(这三百发了,就剩400分了,有兄弟给一个完全的步骤及注意事项,可再加200分)
 
http://www.cx66.com/cxgzs/project/1032.htm
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贵,好好看看下面的贴子,北京那儿也就几百块就OK了
个人软件产品登记的步骤我也想知道,这些是以前在网上收集的,希望对你有用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手 续
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A4纸)
(注意: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情况一栏,单位职工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选择填写)
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A4纸)
3、申请者身份证明(选一项)
(1) 法人单位证明(表格——1份,A4纸)
同时选择性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4纸)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观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4纸)
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4纸)
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4纸)
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大使馆)(1份,A4纸)
(2) 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影印件
以及同时选择性提交以下文件:
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1份,A4纸)
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1份,A4纸)
(3) 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1份,A4纸)
4、源程序——1份,A4纸,正面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 除外)。在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顺序页号1~60。(不需装订)
5、文档——1份,A4纸,正面
(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人选一种)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 除外)。在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顺序页号1~60。(不需装订)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保证书(表格——1份,A4纸)
7、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 软件鉴别材料例外交存申请书
需要对源程序或文档进行保密处理时提交此申请,并在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时,请在第⑦栏选择一项,同时提交例外交存申请费320.00元
(2)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在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申请登记或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填写此表.(1.0版本无须填写)
(3)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 (1份,A4纸)
如:个人与个人合作、单位与个人合作 、单位与单位合作.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 (1份,A4纸)
如:个人委托个人、单位委托个人、单位委托单位.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 (1份,A4纸)
如:国家863科技开发项目
8、注意事项:
a. 一个软件申请250.00元,证书费50.00元
b. 购买申请资料费用为70.00元 (含邮费)
c. 一个软件申请自受理之日起至批准期限为60天.

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 邮编:100031
电话(010)66085220 66012534 66085221 66076659 (传真)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必备的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材料如下: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3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印章)并出具副本原件(必须经过年检)3份;
(三)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者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的有效证明3份,包括:
1.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书、任务书,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
3.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开发、服务或转让合同、协议等;
4.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的评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5.其他的能够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解释权归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上述材料中任何一种均可。如申报产品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必须经过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组的现场考察。
(四)自主产权保证书3份;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3份;
(六)软件产品简介3份,电子版1份(300字以内);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3份。
如果是进口软件还需以下材料:
(一)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3份;
(二)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3份。
文档要求
所有材料须统一用A4纸,从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的网页上下载后按规定进行填写。纸张左边不得打孔,最后由协会统一装订成册。除提交文字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版文档(数据软盘,包括可执行文件和Word文档)二份。
联系方法:
电 话:2296423
传 真:2296422
联系人:呼 怡 玫
网 址:www.hlsia.com.cn
E-mail:hsai@mail.hl.cn

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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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文件?
?黑信软字[2001]214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软件企业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根据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软件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主题词:软件产品 登记 细则 通知 ?
?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1年12月20日印发?

??
?????????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为了加速黑龙江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我省"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登记机构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
第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五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必备的条件: ?
申报认定的软件产品,应是企业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其形式为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软件产品包括国产软件产品和进口软件产品,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该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如申报产品为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产品,则须分别计算产值,享受优惠的仅限软件部分。?
第五条: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软件产品的登记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统一领取光盘,按规定格式填写、替换。?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具副本原件(必须经过年检)。?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著作权证明材料、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开发或经营委托书、销售合同、自主产权保证书等)。?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并由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登记测试报告。
(测试的软件产品样品要以产品的形式提交,并附详细的文档资料。产品可以加密,在测试过程中,及时派人进行解密。)?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
(七)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以上(一)至(七)项材料用A4纸打印,提交3份,并提交数据软盘2份。?
第六条: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要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并将所有申报文件报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经审核,给予受理号。?
第七条: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和技术测试的方式,必要时,将派
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和测试。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做好情况说明。?
省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测试和审查的结果,做出初审报告,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同时报信息
产业部备案。经审核,统一给予受理号。?
第八条:产品登记的时间安排:?
经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对软件产品退税工作采取即征即退原则,企业可以随时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信息产业厅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和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并申请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和公告后,下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企业可凭此证书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九条:经审查,未合格的产品,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对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予以登记。?
第十条:软件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以登记:?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颁发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生产企业,在登记有效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需及时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凡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标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登记号及登记日期。?
第十四条: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要进行监督管理。?
(一)软件产品登记后,由于企业的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了注册名称或者转产,其原发产品登记证书即行作废,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换发产品登记证书。?
(二) 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时,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有权注销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及信息产业部备案。?
1.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强烈,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
2. 在复查中发现企业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不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者;?
3.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凡是被注销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者,软件行业协会将撤销该软件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将予以追回,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严重者,同时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结论、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或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软件产品登记费管理。?
软件产品登记费,按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未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的企业,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将不受理其软件产品的登记事宜。?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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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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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软件、集成电路和风险投资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珠府[2002]34号)
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珠府[2001]50号)
国家在集成电路方面的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0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
珠府[2002]3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珠海市发展软件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软件产业发展中各项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指导企业之间的各种合作、资产重组与股份制改造。
  第三条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国家和省级软件项目以及利用软件促进产业改造。该资金来源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投入,吸纳社会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企业向我市软件企业投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我市软件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鼓励软件企业开辟海外上市、吸纳风险投资等多种筹措资金的途径。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条 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大企业、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设立软件园、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第八条 软件园应具备完善的企业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并达到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规定的条件。政府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园聚集。
  第九条 进入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可享受:
  (一)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
  (二)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十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政府补贴三年房租。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软件出口联盟,与国际市场接轨,承接国际软件业务,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设立促进软件出口专项资金,用于软件出口、市场推介、专项招商。
鼓励和支持软件出口,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视同特区内的生产企业,给予自营出口权。
第十二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的费用。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软件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的需要,对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护照和往返港澳通行证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鼓励软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和期权制。  
第十五条 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兴办软件企业。
(一) 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第十六条 加强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加速培育一批软件技术创新的带头人和软件企业家。
  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发展的环境,加速我市软件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和技术升级。
  第十七条 推动城市信息化工程,欢迎和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市的信息化建设。 
  对我市建设城市信息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九条 鼓励将软件引入和集成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改造。改造项目所需的款项,可申请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规范软件市场,建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中凡有制作、出售、传播盗版软件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
加强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定期开展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软件盗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授权,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经认定和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报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内企业的各项政策(水电、房租和通信等各项区域性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在区域享受相应政策)。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职能。 
  第二十三条 实行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凡承接政府部门重大信息化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推行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并组织实施《珠海市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促进软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软件评测、登记、注册制度,设立软件公共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珠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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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在新疆是1000人民币,北京大概400块就够了,别的地方,我还不太清楚
 
接受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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